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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公证办理须知
2023-05-14 12:30

常见公证种类:

一、声明书公证

二、委托书公证

三、儿童寄养委托书公证

四、文书上签名属实公证

五、指纹公证

 一、声明书公证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页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当事人在巴哈马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声明书》

5、当事人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如涉及)。

6、声明新旧护照为同一人持有的,需提供当事人近期证件照1张,其他声明无需提供。

7、当事人阅读《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当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3、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声明书。

4、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您还可以参阅大使馆网站提供的文书格式。

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使馆不承担为当事人草拟声明书内容的工作和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文书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5、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6、 当事人拒绝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委托书公证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当事人在巴哈马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当事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委托书(可点击这里查阅参考模板)。

5、当事人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如合同、存折、银行卡、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结婚证等)。

6、当事人阅读《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当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3、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委托书。

4、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您还可以参阅大使馆网站提供的文书格式。

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使馆不承担为当事人草拟委托书内容的工作和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文书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5、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6、当事人拒绝签署《委托书公证告知书》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三、儿童寄养委托书公证 

儿童寄养委托书通常会在为寄养儿童办理相应签证及在国内相关部门办理寄养手续时使用。寄养委托须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使馆可以受理。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父母双方及被寄养儿童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页及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父母双方在巴哈马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寄养委托书》

5、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如儿童出生证)。

6、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当事人阅读《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当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注意事项】

1、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2、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须共同前来使馆办理,并持申请材料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委托书。如父母一方不在巴哈马,可进行单方委托。委托人须持另一方同意书原件来使馆办理,并在委托书上写明另一方须出具同样内容委托书,该公证方能生效。

3、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您还可以参阅大使馆网站提供的文书格式。

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使馆不承担为当事人草拟委托书内容的工作和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文书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寄养委托期限通常可根据委托人实际需要填写,但委托终止时间不应超过被寄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日期。

4、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5、当事人拒绝签署《委托书公证告知书》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四、文书上签名属实公证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页及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当事人在巴哈马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离婚意见书》等诉讼类文书。

5、原告当事人须提供所诉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被告当事人应提供法院传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民事起诉状》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3、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民事起诉状》

4、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您还可以参阅大使馆网站提供的文书格式。

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使馆不承担为当事人草拟起诉状内容的工作和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文书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5、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五、指纹公证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页及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当事人在巴哈马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或指纹卡上(使馆可提供)捺指印,同时用黑色墨水笔签署本人名字并填写当天日期。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字,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及指纹卡。  

3、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办理有关公证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请注意:

(一)使领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2、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上述类别的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或巴哈马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巴哈马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3、不办理出生、死亡、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事实发生在巴哈马的,应向巴哈马政府部门申办证明,需拿回中国使用的,须按认证程序办理。

4、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出生证、结婚证等。

5、不办理居留公证。申请人如需在国内使用其国外居留证明或居留公证,应在所在国开具居留证明或办理公证书,经当地有关部门认证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二)使领馆不办理涉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2、申请人可选择在巴哈马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认证后,按照领事认证程序向本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须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的风险。建议申请人事先与国内用文单位联系,咨询对由巴哈马当地公证员出具的相关公证在格式、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尽可能确保相关文书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

3、如申请人坚持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4、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5、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注:涉房产处分公证包括但不限于涉房产出售、抵押、解除抵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包括对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银行存款等进行转让等处分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

【办理时间】 

(一)普通件:4个工作日  

(二)加急件:3个工作日  

(三)特急件:2个工作日  

请注意:以上办理时间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处理,因此办理时间不确定。遇此类情况,申请人需等候使领馆通知。

【申请费用】  

一份正本费22美元(民事类)、44美元(商事类),其余按照副本且不分民事、商事类,一律每份收取7美元。如办理加急或特急件,只按一份收取特急或加急费,即加急25美元,特急37美元。  

 

【联系方式】

领事部地址:Shirley Street East, Nassau, The Bahamas

对外办公时间:9:30-12:00(每周五,节假日休息)

咨询邮箱:nassau@csm.mfa.gov.cn

咨询电话:+1-242-3931415(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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